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
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地)住建局:
为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我省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工作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工程质量鉴定单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为信用良好、专业技术强、质量管理水平高的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单位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高全省工程质量监管水平,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资质动态管理
实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省住建部门每年动态核查的比例应不低于全省资质许可单位总数的35%,对经核查认定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撤回其资质;地市、县区级住建部门每年要对本辖区工程质量检测单位100%进行核查,经核查存在问题的应函告省住建部门进行处理。
二、约束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单位从业人员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管,发现存在“挂证”行为、不在岗履职、注册单位与社保不一致的,省住建部门应取消其注册资格。对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单位从业人员签署虚假文件、无职业资格执业等违反法律或标准规范的行为,属地住建部门要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依规从严上限处罚。
三、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一)建立约谈制度。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省级住建部门应当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1.各级住建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或资质动态核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并依法依规处理后,问题仍然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省住建厅接到的工程质量方面投诉、举报、信访或上级部门转办事项涉及相关单位,存在严重问题经厅领导批示要求约谈的;
3.相关检测或鉴定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经厅领导批示要求约谈的。
“约谈”完成后,形成书面记录,约谈双方应签字存档。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照省住建厅要求整改相关问题,对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不按期落实整改措施的,省住建厅将全省通报批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二)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我省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信用评价结果在全省范围公示,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评优评先、差别化监管等方面应用,为信用良好、综合实力强的企业打造良好环境,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全省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诚信评价规范》(GB/T36308-2018)等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由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三)建立工程质量检验检测、鉴定报告年度抽查制度。 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年末各地市最多选取涉及辖区工程项目的检验检测和鉴定报告各3份,由省住建厅组织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领域专家成立抽查组,根据住建部141号令、《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技术标准》(DB23/T2418-2019)等规章、标准进行抽查并公示结果,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全面推行信息化管理
建立并逐步完善我省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平台系统,全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方面的报告文件等应当纳入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平台系统进行管理,及时发现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报告、不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等违法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的真实准确性。
五、全面准确执行信用惩戒办法
(一)全面执行《黑龙江省住建行业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黑建规范〔2020〕3号)关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失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各级住建部门要结合日常检查和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及时认定并公布本地区失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名单。
(二)《黑龙江省住建行业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失信名单采集标准”中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书,造成较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按照以下条件认定:
1.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书,致使工程构件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图纸要求未被发现的;
2.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书,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不合格建筑材料用于工程的;
3.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书,致使住宅、学校、桥梁等房屋市政工程图纸设计的使用功能失效的。
六、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跨地市承担工程质量检测行为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跨地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在签署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后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跨地市开展见证取样检测业务的,应在当地有检测场所,该场所应取得计量认证或母公司计量认证涵盖该场所。
七、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各级住建部门内设建筑市场、质量、安全处(科)室要加大对工程项目的监管检查力度,发现有关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县(市、区)、地市级住建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加大对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处罚权限属于省住建厅或外省市住建部门的,要及时向省住建厅报告。对辖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单位,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应急部门的信息互通,及时认定事故责任,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予以处罚。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