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地搜索 用户中心

《黑龙江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
2020-10-25  来源: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



黑建科〔2020〕9号

 

各市(地)、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市(地)各中心支行、哈辖各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哈尔滨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696号),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国管局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2020年9月16日

 

黑龙江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696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国管局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要求,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创建对象
          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以城镇民用建筑作为创建对象。绿色建筑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二、创建目标
          到2022年,当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设计面积占比力争达到70%以上,其中哈尔滨市力争达到90%以上。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不断增加,装配式建造方式占比稳步提升,既有建筑能效水平不断提高,超低能耗建筑试点示范进一步拓展,绿色建材推广应用不断扩大,住宅健康性能不断完善,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逐步推广,人民群众参与绿色建筑创建活动的积极性日益提高,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日渐形成。
          三、重点任务
          (一)推动新建建筑实施绿色设计。修定发布《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推动城镇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实施绿色设计,提高建筑建设底线控制水平。各地政府投资建筑、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绿色建筑,鼓励各地提高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商品住宅的绿色等级。推动绿色建筑立法,加强绿色建筑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运行等全过程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落到实处。
          (二)规范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推动绿色建筑标准实施,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制定完善黑龙江省绿色建筑标识制度,建立标识认定和撤销机制,提高标识认定效率和质量。遵循建设单位自愿申请原则,实施全国统一认定标准和标识式样。三星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予,二星、一星绿色建筑标识由省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授予。各市(地)要积极组织指导建设单位申请绿色建筑标识,促进星级绿色建筑不断增加。
          (三)促进提升建筑能效水效。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3/1270-2019),强化标准宣贯实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全省散煤污染治理“三重一改”攻坚行动等工作,加快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不断减少供热能耗。推进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损率。发布实施《黑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加强公共机构等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推进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鼓励合同能源管理与合同节水管理,开展高耗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推广超低能耗建筑技术,拓展超低能耗建筑试点示范。因地制宜推广中深层地热能、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供热。
          (四)推广装配式建造方式。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7〕66号),细化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大力推广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落实《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在土地出让阶段明确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通知》(黑建科〔2019〕12号)要求,加快装配式建筑项目落地。积极培育国家和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不断完善产业链条。推广严寒地区装配式建筑适宜技术,提高装配式建造水平。加强质量监管,引导企业建立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追溯责任机制。推动装配式装修。
          (五)加大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积极培育绿色建材企业,加快开展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和推广应用,制定符合我省企业发展实际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推广应用政策措施。支持低辐射镀膜玻璃、高效节能门窗、新型墙体保温材料、太阳能热水系统等绿色产业发展。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推动建材产品质量提升,鼓励企业研发新型节能绿色建材。加大推广绿色建材产品,定期发布推广目录。推动政府投资工程率先采用绿色建材产品,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打造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
          (六)积极推进建设科技创新。加强科学技术研发,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着重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固废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积极组织科技成果评估鉴定,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等各类奖项,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推广普及低辐射镀膜玻璃、节能门窗、保温材料、高效空调、节能照明、节水器具等高效节能绿色技术产品。加强科技项目建设,培育超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清洁能源供暖等示范工程项目,充分发挥科技示范工程的带动作用。
          (七)提升房屋居住舒适度。各市地要加强住宅设计管理,在严格执行相关设计规范的同时,尽可能提升健康舒适、生活便利和环境宜居等绿色建筑性能,保障居民获得最大舒适度。要灵活选择屋面设计形式,加强外墙面、窗、屋面、檐沟、排水口等易发生渗漏部位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管控,适当提高屋面防水标准等级,提高室内空气、水质、隔声等健康性能指标,提升建筑视觉和心理舒适性。按照《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规定,严格竣工验收管理,落实住宅健康性能设计要求。推动绿色健康技术应用,打造星级住宅性能认定建筑项目。
          (八)推进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根据住建部《绿色住宅购房人验房指南》相关要求,因地制宜引导绿色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人提供房屋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验收方法,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修订黑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将建筑节能相关要求和装饰装修等相关信息,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房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四、方法步骤
          (一)迅速部署,制定计划(2020年9月—10月)。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迅速部署,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具体实施计划,量化每年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年度目标任务,细化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工作任务台账,明确各项任务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全面部署所辖县(市)、区启动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各市(地)应于2020年10月底前将本地实施计划正式文件报省住建厅。
          (二)组织实施,及时反馈(2020年10月—2022年10月)。各地要对照本地实施计划和工作台账,按时间分步骤具体推进落实。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督导所辖县(市)、区绿色建筑创建任务落实,不定期抽查本地区绿色建筑项目建设情况,每季度末向省住建厅报送绿色建筑完成数据报表和项目清单,每年10月底前上报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年度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取得的成效和经验等。省住建厅将适时开展工作抽查,推广各地先进经验和做法,并于每年7月对各市地绿色建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省通报。
          (三)总结经验,绩效评价(2022年10月-12月)。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本地区的创建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开展绩效评价,根据创建行动的实施情况,研究完善有关法规政策措施,巩固创建成果,健全长效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促进本地绿色建筑持续健康发展。各市(地)开展创建行动的总结评估报告应于2022年11月15日前报省住建厅,省住建厅将对各市地创建行动进行成效评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住建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银保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别落实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建材生产、校园建筑、公共机构、绿色金融支持等绿色建筑创建相关任务。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本地实施计划,明确各部门职责,对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中的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统一部署,分工负责。要分解落实好所辖县(市)、区目标任务,并加强基层指导,确保创建工作层层落到实处。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政策,对绿色建筑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等相关企业,在信用评价、资质升级、评优评奖等方面制定适当加分政策。对绿色建筑建设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缴纳各类保证金、公积金贷款等方面制定适当优惠政策。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争取专项资金支持。要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绿色建筑建设要求纳入供地方案,明确用地比例,保障完成当地绿色建筑创建目标。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收集绿色建筑相关产业项目及企业融资需求,协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银保监分局,将绿色建筑相关产业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提供绿色信贷支持和融资对接服务,用好国家绿色发展基金。
          (三)强化监督考核。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要加强设计与审查管理。设计单位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相关规定,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施工时要加强监管,确保按图施工。竣工验收时要将绿色建筑项目纳入验收范围,未按绿色建筑设计和绿色施工要求执行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各地要将绿色建筑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当地政府年度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温室气体排放等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
          (四)加大宣传培训。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在加强绿色建筑宣传培训方面的作用,积极宣传相关政策措施,普及绿色建筑知识,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引导群众用好各类绿色设施,合理控制室内采暖空调温度,提高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要充分利用“黑龙江省建设职业培训与就业服务平台”开展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宣贯,强化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运行、评价等从业人员培训,将相关政策、技术、标准等纳入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积极组织群众参与,通过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创建的社会氛围。

      声明:以上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热词搜索:黑龙江省 绿色建筑 创建行动 实施方案

      上一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下一篇:《黑龙江省地热能供暖专项规划》

      装配式建筑产业网•建筑工业化智慧之窗
      新闻热线:010-63381153
      投稿邮箱:cnpbi202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