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住建局、财政局,省直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建筑节能水平,大力推进我省超低能耗建筑建设,我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建设单位,市县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市(地)、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报资料,经当地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为我省行政区域内,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开工,以超低能耗建筑为建设目标的新建或改建项目,按照国家《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2019、《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3/T 3337-2022或《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3/T 3335-2022等技术标准要求设计,还应符合《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4号)第七条规定。
二、申报材料
示范项目申报应提交以下资料:
1.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书;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全套电子施工图纸及节能报告书等;
4.示范项目绩效表。
三、申报流程
1.组织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编制示范项目申报材料,并于2022年10月28日前将全套申报文件(盖章扫描版)报送至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建设信息采集系统。
2.项目遴选和公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各部门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及实地核实后,结合年度奖补资金预算安排,拟定年度超低能耗示范项目。对评审通过的示范项目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7天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确定为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四、其他事项
1.按照《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奖补标准要求,择优予以扶持。
2.对入选项目进行宣传推广,为我省超低能耗建筑的建设及运行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对入选为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的示范项目实行奖补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管理,严格绩效目标审核,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指标,做好绩效评价,发现违规使用资金等重大问题的,将对项目进行依规处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黑龙江省住建厅联系人王文强,电话:0451-53643325